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
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
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等。它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
从理论上讲,每个生产经营单位都应该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但在实
际工作中,某些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很小,如电子行业等,可以不设立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由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负责安全
生产工作就可以。因此,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配备多少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是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这要根据生产经营
单位的危险性、规模大小等因素来确定。
从当前来讲,生产危险性较大的行业主要有三种。
一是矿山开采。除小部分工作以外,主要是在井下作业。井下作业
场所狭小、阴暗、潮湿、多变,生产环节多、过程复杂,导致灾害的因
素多。井下作业受到各种灾害,包括顶板、水、火、有毒有害物质的危
害;瓦斯、煤尘的严重威胁。另外,矿工大多来自农村,职工素质比较
低,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因此,每年矿山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很多,
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二是建筑施工。施工作业,大多数是高空作业,危险性很大。施工
现场设备和材料又多,施工场所相互交叉作业比较严重,事故隐患比较
多。每年,建筑施工行业发生的事故也不少。
三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这种工作本身危险性很大,一
旦发生事故,不仅影响自身的安全,而且影响周围人群的安全,社会影
响力大。近几年,发生了多起这类重特大事故。
正是出于上述考虑,针对这几类危险性比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多少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适,则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的大少、从
业人员的多少、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等因素确定。从事矿山开采的生产
经营单位,危险性很大,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事危险物品经
营的生产经营单位,有的规模可能较小,仅几个至几十个从业人员,则
可以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除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
生产经营单位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较小,如纺织、电子、商
场等,这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是否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则要根据其从业人员的规模来确定。
国外一般规定,企业的雇员超过100人,要建立安全健康委员会。
安全健康委员会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相当于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我国企业与国外相比,人员素质相对比较低,从业人员的数量相对
比较多,从我国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出发,确定从业人员三百人比较
合适。
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除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
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外,从业人员超过
三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国家局政策法规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