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安全生产法》
中国地质大学工程技术学院院长罗云

 

  《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具有丰富的内涵。应用数字化描
述的手法,是学习和了解《安全生产法》基本内容的一种方式,是把握
其内涵、实质和精髓的一种有效途径。
  一、《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性质和意义———理念认识层面
  三种性质“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
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朱镕基总理在代表国务院向人大常委会
提请审议《安全生产法》(草案)时讲的这段话清楚地表明了《安全生
产法》关系到如下三个基本性质的问题:一是关系人权(人民生命财产)
性质的问题;二是关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性质的问题;三是关系
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
  三个体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
代表”的重要思想;体现了宪法中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
基本要求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四个标志《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成功,既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制
建设的成果,也是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既标志着广大人民
群众的呼声和企盼得以实现,又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
的关怀;既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者长期总结事故预防和经验教训的结果,
又借鉴了国外科学预防事故做法;既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
法监管安全生产的进步,也是加入WTO后面对国际新经济的现代安全管
理的需要。
  八个有利于可以说《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将有利于加强我
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有利于改变我国人权状况;有利于依法规范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有利于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者和从
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利于增强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有利于制裁各种
不利于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和制度———目标机制层面
  三大目标《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如下基本的三大目标:
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由此确立
了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和
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
  五方运行机制———五方结构在《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
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如下五个方面:政府监管与指
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
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八项权益和三项义务);
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
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
  两结合的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
全生产监管体制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察、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
商行政管理)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有关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
相应地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
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
  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
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
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
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四个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各
方,包括以下四个负有责任的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
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
中介机构责任方。
  三、《安全生产法》的保障措施和方法———技术方法层面
  《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首先是
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
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
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
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
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
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第二是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
建立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第三
是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
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
刑事责任追究等。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
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
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从业人员八大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
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
议;③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
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5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
和强令冒险作业;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⑥依法
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
防护用品的权利;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种义务:①自律遵规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
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
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③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
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
负责人报告。
  四种监督方式《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
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
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
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
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
利;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
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部门的三大职权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
查人员具有以下三项职权: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
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
情况。第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
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
避险权和依法行政处罚权。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
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
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
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日内作出决定。
  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督检查人员的五项义务《安全生产法》除规定了
安全监管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外,还明确了其要求和应尽的义务:
一是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二是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
指定产品;三是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
四是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五是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
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
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具体见原法第六章),其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
人员可能的违法行为有2种(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
操作规程)。
  十三种处罚方式《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
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
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
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
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
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
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
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